
国家发展改革委7月17日消息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商务部、广电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《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》,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,近年来,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,有力促进了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优化改善,但也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、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、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。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,规范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,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,在深入调查研究、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,研究起草了《办法》。
对于《办法》的主要内容,上述负责人介绍,《办法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部署要求,结合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践,聚焦解决经营主体关切的重点问题,提出了针对性举措。《办法》共5章37条。第一章总则,规定立法目的、依据、适用范围、基本原则、职责分工等内容。
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管理,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及其归集、共享、公示、查询的具体要求,并对失信惩戒、信用修复等作出规定。
第三章公共信用评价管理,规定公共信用评价的评价主体、评价要求和异议申诉渠道,明确评价结果应用的方式、环节,禁止地方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,并要求动态清理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。
第四章法律责任,规定招标人、评标委员会成员、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信用管理相关要求,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附则,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类别、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及解释机关、施行时间等事项作出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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